|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申报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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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12 15:53 文章来源:天津商务委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天津市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申报程序和管理办法
(二00六年六月十五日)
按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酒类流通现状,现制定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申报程序和管理办法如下:
一、申报原则
备案登记实行一点一表一证原则。即一个营业场所申报一个《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经酒类流通管理部门登记后,向申报者发放一个《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正本、副本)。
二、申报程序
㈠酒类经营者申报《登记表》程序如下:
⒈向酒类管理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⒉填写《登记表》一式两份,《登记表》可通过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部门领取。
⒊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承诺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⒋《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完毕后,应在五日内及时报送发放《登记表》的酒类流通管理机关。
㈡酒类流通管理部门核发《登记证》、《登记表》程序如下:
⒈酒类主管部门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经商务部认可的材料后,要对材料的真实性与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进行验证和核对。
⒉酒类流通管理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登记表》之日起,及时核对备案登记信息,对联材料真实、登记信息无误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登记手续,并填制《登记证》,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将《天津市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登记表》发放给酒类经营者。
对材料不真实、登记信息有误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酒类经营者予以明确的书面答复,说明不能登记备案的理由、原因。
三、管理要求
㈠《天津市酒类流通管理备案登记证》(正、付本)、《登记表》由天津市商务委员会统一编码、统一印制,由注册登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发放。
㈡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酒类经营者,应在60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同级酒类流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㈢加强备案登记组织管理。各区县级酒类流通主管部门要制订本地区酒类备案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要将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等予以公示,为经营企业备案登记提供便利条件。各区县要把本地制订的实施办法、编码等及时报市商务委。
㈣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变更、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登记证》和《登记表》,违反规定按《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27条第2款处罚。
㈤酒类经营者填写的《登记表》上任何事项发生变动后,应在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证》和《登记表》变更手续,违反规定按《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27条第1款处罚。
四、填表说明
⒈经营者名称:填写从事酒类经营的单位名称或个体工商户业主名称。
⒉经营类型:按批发(含批零兼营)、零售、餐饮、酒巴等娱乐场所和其他填写。
⒊主要经营品种:按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果露酒、进口酒、其他酒等大类填写。
五、档案管理及上报
㈠酒类流通主管部门要对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按《登记证》、《登记表》的编码顺序,分类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实行一证一档。
㈡酒类流通主管部门要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以电子表(Excel)文件格式按《登记表》项目顺序每月进行登记整理,以电子邮件方式实行定期逐级报送。电子表文件名称确定为:备案登记+区、县名+年度+实际备案月份。
㈢区、县级酒类流通主管部门从2006年7月份起,在每月10日前向市级酒类流通主管部门报送所辖区域内上月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
㈣市级酒类流通管理部门设在市商务委市场运行调节处,电子邮件为:SWWY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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